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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原告周慧、黄新民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慧,黄新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303号原告周慧,女,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告黄新民,男,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负责人邓群柱,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团结路**号。委托代理人韩冰,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明伦,男,汉族,本科文化,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告周慧、黄新民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同���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等立案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原告应在立案后七日内预交诉讼费,预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庆生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周慧、黄新民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到期后,原告没有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慧、黄新民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庆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焦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