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广轩与被告平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轩,平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案由
人事争议,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584号原告王广轩,住承德市。被告平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魏巍,职务局长住所地:承德市平泉县兴平中路。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广轩与被告平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广轩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广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广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