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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业与曾维彩、修萍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业,修萍,曾维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刘业,男,汉族,银行职员,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修萍,女,汉族,干部,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曾维彩,男,信用社职工,住龙岩市永定区。刘业与曾维彩、修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初字第18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曾维彩、修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维彩、修萍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曾维彩、修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维彩、修萍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2153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曾维彩、修萍相当于121538元及利息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曾维彩、修萍价值121538元及利息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孔祥村审 判 员  吴慧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梅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