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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3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孝与雷新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孝,雷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财保3-1号申请人王孝。被申请人雷新春。申请人王孝与被申请人雷新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孝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雷新春驾驶的冀H3G5**号小型轿车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雷新春驾驶的冀H3G5**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