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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恢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邵起生与梁瑞林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起生,梁瑞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邵起生,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梁瑞林,男,194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邵起生与被执行人梁瑞林欠款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1)南民一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邵起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7500万元、案件受理费7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1)南民一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吕中英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璐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