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恢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邵起生与梁瑞林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起生,梁瑞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邵起生,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梁瑞林,男,194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邵起生与被执行人梁瑞林欠款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1)南民一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邵起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7500万元、案件受理费7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1)南民一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吕中英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璐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