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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多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看某与更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玛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看某,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玛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多民初字第31号原告看某,女,藏族.委托代理人仁某某某,男,藏族,系原告看某哥哥。被告更某某,男,藏族。原告看某诉与被告更某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才让扎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仁某某某、被告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看某诉称:2010年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13年5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代某某某。被告在婚后长期在外赌博,家产全部赌输。对家庭不管不顾,还对女方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于2014年向本院起诉,2014年6月18日原被告经本院调解和好,但被告不改恶习还变本加厉,将房屋、草补款等全部抵押赌博,使原告与女儿无处安身,并对原告再次实施暴力。原告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女代某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7600元(每月300元);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陪嫁时的20头牛、2匹马,并支付原告赔偿款20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草补款原告和女儿所应得的部分14480元(每人7240元)、2015年上半年最低生活保障金1000元;5、判令2015年草补款原告和女儿应得的部分及2015年下半年低保金由原告所有;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另追加诉讼请求:被告抵押于他人的房屋系共同财产,应折价平分。被告更某某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又提出,现在没有任何财产和能力一次性给付这些款项,只能从应得的各项补助和网围栏巡查劳务费中扣除,另外我再打工,能多给一点就多给一点,否则我无能为力。如果原告愿意,女儿可以由我抚养,并且我不要抚养费。如果由原告抚养,我要求可以行使探望权。经审理查明,原告看某与被告更某某于2013年5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代某某某。被告更某某不顾家庭生活,在外赌博,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为此原告于2014年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和好。但此后被告仍不思悔改,继续赌博,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套折价抵押于他人,致使原告母女无处安身只好寄宿于其哥哥家中。针对上述事实被告未提出异议,并有原被告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本院(2014)多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一)被告更某某因长期赌博,不顾家庭及子女生活,未尽到作为丈夫的责任,并对原告看某实施家庭暴力。经本院主持调解和好后仍不思悔改,继续赌博,将家庭财产全部赌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准予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儿正处幼年,由女方抚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较为有宜。另外,被告更某某游手好闲,由其抚养可能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不适于直接抚养孩子。但其要求探望权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第四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看某和被告更某某婚姻关系;二、婚生女代某某某由原告看某抚养,被告更某某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为止;被告每月可行使三至五天的探望权;三、按玛多县人民法院(2014)多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内容,被告返还原告的陪嫁财产20牛、2匹马,并赔偿20000元;四、被告偿还原告及女儿2014年、2015年国家发放的草原生态补偿款、最低生活保障款,该款项原被告双方向有关部门详细核实后被告偿还原告及女儿应得的部分;五、原共同财产房屋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价款为15000元,被告更某某向原告看某返还7500元。以上款项除婚生女儿抚养费按月给付之外,其余款项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之内一次性付清。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员 才让扎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文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