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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学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峨眉山市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峨眉山市川主乡莲花煤矿,李学平,刘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执7号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佛光东路399号1号楼。负责人:李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显庆,四川新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峨眉山市川主乡莲花煤矿,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川主乡杨河村*组。负责人:李学平,该煤矿投资人。被执行人:李学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平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峨眉山市川主乡莲花煤矿、李学平、刘平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经查,本案的抵押担保财产在峨眉山市,涉及该被执行人的系列债务纠纷案件,峨眉山市法院正在执行中。为了便于案件的统一处理,本案应由峨眉山法院统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乐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由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红兵审判员  王永海审判员  戴豫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