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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2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韦凯、韦海燕、黄兴铃、杨剑、阮素梅、郑东东、姚芳思、韦彩琴、陕西鸿宇物资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韦凯,韦海燕,黄兴铃,杨剑,阮素梅,郑东东,姚芳思,韦彩琴,陕西鸿宇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27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韦凯,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韦海燕,女,1985年6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黄兴铃,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剑,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阮素梅,女,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东东,男,199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芳思,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韦彩琴,女,1984年6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鸿宇物资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证执字第302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韦凯、韦海燕、黄兴铃、杨剑、阮素梅、郑东东、姚芳思、韦彩琴、陕西鸿宇物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韦凯、韦海燕、黄兴铃、杨剑、阮素梅、郑东东、姚芳思、韦彩琴、陕西鸿宇物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8114.05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叶军执行员  贺诚执行员  杜娟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