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徐纲与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徐纲,枣阳市三杰麦面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承办人合议庭成员校对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合议庭成员书记员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14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40号闽东国际城。代表人:邹国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晖,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琳,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纲,武汉康颖商贸有限公司法务主管。原审第三人:枣阳市三杰麦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环城袁庄村。法定代表人:孙扬久,董事长。上诉人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汉福超市汉阳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徐纲,原审第三人枣阳市三杰麦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杰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4月26日、27日、29日、5月2日,徐纲在汉福超市汉阳分公司购买“久哥”牌原味手擀面共计317筒,商品单价为3.90元,合计1236.30元。“久哥”牌原味手擀面产品名称使用较大字体和显著颜色(红色+蓝色)在包装袋上标识为“原味手擀面”。徐纲认为所购“久哥”牌原味手擀面系普通机制挂面而非手工制作挂面,该产品的名称误导了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相关规定,系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汉福超市汉阳分公司销售的“久哥”牌原味手擀面是否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4条“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和4.1.2.2.1条“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本案诉争食品“久哥”牌原味手擀面的产品名称使用了“原味手擀面”的用语,手擀面是指手工用擀面杖制作而成的面条,而“久哥”牌原味手擀面实为机制挂面,产品名称使用较大字体和显著颜色标识,易使消费者误解该产品为手工制作,违反了上述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可认定诉争食品“久哥”牌原味手擀面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汉福超市汉阳分公司作为食品销售者,负有严格审查所销售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由于其未尽严格审查义务,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其应当承担退还消费者购买食品费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向消费者赔偿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民事责任。徐纲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汉福超市汉阳分公司提出的其已尽到初步审查义务,并非“明知”诉争食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的抗辩理由,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汉福超市汉阳分公司退还徐纲购物款1236.30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徐纲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所购买的“久哥”牌原味手擀面317筒给汉福超市汉阳分公司。如不能退还,则应按“久哥”牌原味手擀面每筒单价3.90元的价格折抵判决第一项所应退还的购物款;三、汉福超市汉阳分公司向徐纲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12363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元,由汉福超市汉阳分公司负担。此款徐纲已预交,汉福超市汉阳分公司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徐纲。宣判后,上诉人汉福超市汉阳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久哥”牌原味手擀面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名称使用“手擀面”是一种面条食品的地方名称概念,是指用小麦面粉制作的一种具有手擀面口感和风味的面条。“手擀面”的称谓也不足以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即便是包装标识上存在瑕疵,也不影响产品质量,不构成食品安全隐患。一审法院认定汉福超市汉阳分公司未尽严格审查义务是扩大了我司的审查范围。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新的食品安全法对原赔偿性条款中增加了但书内容,即食品的标签、说明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赔偿性条款。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徐纲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三杰公司未陈述意见。二审期间,徐纲向本院提交武汉市汉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回复各一份,拟证明武汉市汉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汉福超市汉阳分公司销售的“久哥”牌原味手擀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作出认定,并处以罚款,汉福超市汉阳分公司主动履行了罚款。汉福超市汉阳分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持异议。三杰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对徐纲提交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予以采信。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诉争产品名称使用较大字体和显著颜色(红色+蓝色)在包装袋上标识为“原味手擀面”,而对于“手擀面”广大消费者会理解为手工用擀面杖制作而成的面条,面条制作工艺为手工而非机制,但“久哥”牌原味手擀面实为机制挂面,其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4条之规定,易使消费者误解该产品为手工制作误导消费者,对此,武汉市汉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亦作出认定和处罚,故本案诉争食品“久哥”牌原味手擀面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从“久哥”牌原味手擀面的产品生产许可编号(qs420601030014)可确定该产品为挂面类(挂面分普通挂面、花色挂面、手工挂面),而产品生产者三杰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并无手工制作面品,其包装上有将产品制作属性表述为手工制品的意思表示明显不妥,汉福超市汉阳分公司作为食品销售者,负有严格审查所销售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由于其未尽严格审查义务,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汉福超市汉阳分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由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叶欣审判员龚治国审判员李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舒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