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2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247-2号原告:陈某,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孙某,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洪永久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代理审判员 吴丽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曼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