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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2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247-2号原告:陈某,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孙某,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洪永久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代理审判员  吴丽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曼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