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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外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上海瑞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瑞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外初字第373号原告上海瑞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亚洲。委托代理人周进,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常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瑞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瑞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瑞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上海瑞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大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富建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