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广州新浪淘文化广场与广东新亚洲国际电子数码交易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5民三初1766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新浪淘文化广场,广东新亚洲国际电子数码交易城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766号原告:广州新浪淘文化广场,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宝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广连,该司经理,联系地址同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兆强,广东穗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新亚洲国际电子数码交易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55号。法定代表人:韩妙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洁琪,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新浪淘文化广场诉被告广东新亚洲国际电子数码交易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瑞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兆强、被告委托代理人周洁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新浪淘文化广场诉称:2007年9月18日,原告将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37号(现门牌55号)的建筑面积为50912平方米的一栋房屋出租给被告并签订了《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经过房屋登记备案),合同约定:被告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原告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2008年8月2日,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将租赁期延长至2027年9月17日。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合同,但是截至2015年6月30日被告累计欠租501.6375万元,经催告至2015年11月30日,仍欠租359.684万元,被告的行为,明显违约,并对原告的经济造成严重的损失,应依约予以赔偿。故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2015年11月30日止被告欠的租金为人民币3596843元,2015年12月1日之后的租金,以每月1254093.75元计算至被告腾退房屋、交还管业权之日止);违约金(以2015年11月30日止欠缴的租金3596843元为本金,从2015年11月30日开始至支付完毕欠的租金人民币3596843元之日止,按每天1%的标准计算)。2、判令解除原、被告在2007年9月18日签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书》,被告立即腾退房屋交还原告管业(不需要实际经营的小商户腾退场地)。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广东新亚洲国际电子数码交易城有限公司辩称:1、对原告主张截止至2015年11月30日被告拖欠租金累计359.6843万元,对金额没有异议,但被告不是故意拖欠原告的租金,只是因为近几年的经济形势比较严峻,被告的资金周转不灵才出现欠租的情况。2、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根据租赁合同可知,其主张被告拖欠租金的违约金是没有依据,所以我方不同意支付违约金。3、对于双方租赁合同是否符合解除条件,请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请根据租赁合同处理。经审理查明:原告(出租人、甲方)与被告(承租人、乙方)于2007年9月18日签订了《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坐落在荔湾区西堤二马路37号整栋房屋的房地产出租给乙方作商业用途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积50912平方米。2007年9月18日至2008年3月17日为装修试业期,没有约定租金。2008年3月18日至2008年9月17日年租金为6500000元。2008年9月18日至2009年9月17日年租金为13000000元。2009年9月18日至2011年9月17日年租金为13650000元。2011年9月18日至2013年9月17日年租金为14332500元。租金按月结算,由乙方在每月的第十日前按现金或转账付款方式缴付租金给甲方;乙方向甲方交纳人民币100万元保证金,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保证金退回乙方;甲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约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乙方应依时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经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荔湾区分局备案登记。合同签订后,被告将场地分租给小租户经营使用。2008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房屋地址为广州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55号,约定变更合同以下内容:租赁期限变更为2007年9月18日至2027年9月17日。该合同变更的内容已登记备案。另附有租金明细表,2013年9月18日至2018年9月17日,年租金额为15049125元。2018年9月18日至2023年9月17日,年租金额为15801581元。2023年9月18日至2027年9月17日,年租金额为16591660元。原告分别于2015年6月30日、2015年7月31日、2015年8月31日、2015年9月30日、2015年10月31日、2015年11月30日向被告发出《追缴欠租通知书》,称被告欠原告场地租金,限被告在收到欠缴通知书十五日内一次性全额转账至原告账户,如逾期未缴原告将按法律程序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上述《追缴欠租通知书》被告均确认收到。经查,广州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55号的权属人是广州文化公园,建筑面积58512.8628平方米。原告为证明《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荔湾区西堤二马路37号整栋房屋的现门牌为广州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55号,提供了广州文化公园于2007年9月11日出具的《报告》,该《报告》显示广州文化公园向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报告“我单位新浪淘文化广场位于西堤二马路37号内广州文化公园,现已竣工完毕,现向贵局申请门牌号码,以便办理确权之用”。该报告下方显示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于2007年10月15日作出“情况属实,已编为:西堤二马路55号”的批示并盖上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门牌编定专用章。被告在庭审过程中确认合同约定承租的广州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37号即现门牌为广州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55号房屋,并确认截止2015年11月30日前被告欠原告的租金为3596843元。并确认有拖欠原告租金6个月的事实。原告表示如法院认为合同没有约定被告逾期交租要按每天1%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则要求根据对等原则,要求被告拖欠的租金也要按每天1%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没有按合同的约定按时向原告交租金,并且拖欠原告租金达6个月以上,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腾退房屋,交回房屋管业权,及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清缴拖欠的租金是有合同及法律依据的,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被告逾期交纳租金要支付违约金。原告要求按对等原则,被告应参照原告逾期未按约定提供房屋,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1%向被告支付违约金的标准支付租金违约金的主张,没有合同与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解除原告广州新浪淘文化广场与被告广东新亚洲国际电子数码交易城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广东新亚洲国际电子数码交易城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腾退广州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55号房屋并交回房屋经营管理权给原告广州新浪淘文化广场。三、被告广东新亚洲国际电子数码交易城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腾退房屋之日止的租金(其中2015年11月30日前的租金为3596843元,从2015年12月1日起的租金每月按1254093.75元计算)。四、驳回原告广州新浪淘文化广场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707元,由被告广东新亚洲国际电子数码交易城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潘瑞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健华刘颖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