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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6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于文华与马玉峰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子义,徐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6财保20号申请人李子义,业主,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人徐长江,住黑龙江省绥棱县。申请人李子义主张与被申请人徐长江存在诉讼代理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变卖财产,确保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徐长江所有的一辆牌照号为×××大众牌轿车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徐长江所有的一辆牌照号为×××东风日产轩逸牌轿车予以查封。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移、买卖,以及设定他项权利。人民法院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期满后,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灭失。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凤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