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刑执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汤新友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新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5)郴刑执字第1417号罪犯汤新友,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三年三月七日作出(2003)保中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汤新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九月七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执字第7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1)郴刑执字第12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郴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提请对罪犯汤新友提请减刑二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认为,罪犯汤新友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不能视为其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湖南省郴州监狱2015郴州监狱减有字第1090号减刑建议书退回。审判长 王 洪审判员 段贤礼审判员 雷媚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媛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