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02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0246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梁某某,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秋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