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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8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孙书群与上海君道艺术展览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书群,上海君道艺术展览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8189号原告孙书群。委托代理人孙书同,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君道艺术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毛蓉华。原告孙书群诉被告上海君道艺术展览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后,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书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君道艺术展览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书群诉称,2014年6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3份展览服务合同,被告向原告收取了宣传展览服务费共人民币17,000元。实际上被告未向原告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宣传展览服务费共17,000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展览服务合同2份、服务合同书1份和收据3份。被告上海君道艺术展览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核对,经审理查明,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具有证明力,确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均确认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服务义务,现不履行,原告有权要求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君道艺术展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孙书群17,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君道艺术展览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伟勇代理审判员  严久利人民陪审员  江 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尤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