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02执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孟凡兴与天津恒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兴,天津恒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02执保字第5号原告孟凡兴,男,汉族,1974年1月5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天津恒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农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春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兴与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天津恒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669156.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孟凡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天津恒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669156.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金清审 判 员 郭胜明代理审判员 王福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靳一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