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刘鑫雨与刘宏俊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75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鑫雨与被执行人刘宏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鑫雨申请将被执行人刘宏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宏俊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宏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