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郑玉英、沈友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郑玉英,沈友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116-1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46号。负责人刘秉文,行长。被执行人郑玉英,女,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定县。被执行人沈友青,男,195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定县。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郑玉英、沈友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调解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郑玉英、沈友青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郑玉英、沈友青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郑玉英、沈友青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郑玉英、沈友青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连 泳 泳审判员 廖 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俞珍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