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执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王德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华,王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864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华。被执行人王德民。申请执行人张建华与被执行人王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85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德民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建华本金30万元,利息15万元,合计45万元;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40元及执行费66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德民的银行存款45959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王德民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韩永贵执行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