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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民初字第0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蒋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1318号原告蒋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蒋霞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