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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3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徐风义与白利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凤义,白利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3民初60号原告徐凤义。被告白利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负责人孙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风义诉被告白利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并同日向原告徐风义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焦丽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