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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终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中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瑞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中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瑞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1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中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法定代表人张宗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群,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瑞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法定代表人王丰萍,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河南省中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消防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瑞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瑞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消防公司原审诉讼请求:判令河南瑞旌公司偿还中原消防公司工程款共242992.64元、前期备案款3万元;河南瑞旌公司赔偿中原消防公司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诉讼费用由河南瑞旌公司负担。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湛民二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中原消防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原消防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原消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省中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元,由河南省中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瑞英审判员  万军涛审判员  谢小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闪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