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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阿江与吕齐文、杭州腾越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阿江,吕齐文,杭州腾越运输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字第333号原告陈阿江。被告吕齐文。被告杭州腾越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4288号东冠创业大厦十一层1118室。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19号采荷嘉业大厦5幢15楼。法定代表人:屠锦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阿江与被告吕齐文、杭州腾越运输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阿江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利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