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013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杨波申请执行李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波,李俊峰,田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01316-1号申请执行人杨波,男,汉族,1987年3月9日,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被执行人李俊峰,男,汉族,1981年8月17日出生,现住乌拉特后旗,系个体。被执行人田帅,男,汉族,1986年5月9日出生,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5)杭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现查明被执行人田帅在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开设账户:6217370090800032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田帅在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账户:6217370090800032XXX内的存款11065元,扣划至杭锦后旗人民法院账户:8706601220000000002XXX,开设银行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惠民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兆亮审判员 王春林审判员 王胜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泱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