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2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霍某某与被执行人穆某某、李某某、田某某、田某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某某,穆某某,李某某,田某某,田某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321执5号申请执行人:霍某某,男,汉族,阳泉市人。被执行人:穆某某,女,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被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被执行人:田某某1,女,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法定代理人:穆某某,女(系被告田某某1之母),山西省平定县人。申请执行人霍某某与被执行人穆某某、李某某、田某某、田某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霍某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穆某某、李某某、田某某、田某某1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2014)平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拒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家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