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马俊国等与赵路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国,李嫚,赵路飞,永年县盛鑫汽车运输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338号原告马俊国,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李嫚,女,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马俊国。委托代理人刘丹丹,济南历城鸿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路飞,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货车司机,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被告永年县盛鑫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负责人赵占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俊国、李嫚诉被告赵路飞、永年县盛鑫汽车运输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俊国、李嫚以其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俊国、李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俊国、李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俊国、李嫚负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曲钰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