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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团新与王齐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团新,王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恢48号申请人王团新。被执行人王齐华。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依据:本院(2013)港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王团新与被执行人王齐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港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齐华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齐华经强制执行,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程序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红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焦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