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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1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杨清喜诉盘山县胡家镇刘家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清喜,盘山县胡家镇刘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1334号原告:杨清喜,男,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被告:盘山县胡家镇刘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盘山县胡家镇刘家村。负责人:闫百文,系该村书记。原告杨清喜诉被告盘山县胡家镇刘家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计瑞独任审理此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已达成和解,原告基于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清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00元,减半收取18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计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