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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民初字第3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小勇与陈华平、任维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勇,陈华平,任维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3059号原告王小勇,男,生于1974年12月16日,汉族。被告陈华平,女,生于1977年8月5日,汉族。被告任维彪,男,生于1973年1月1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勇诉被告陈华平、任维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勇于2016年1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华平、任维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勇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春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