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3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小勇与陈华平、任维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勇,陈华平,任维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3059号原告王小勇,男,生于1974年12月16日,汉族。被告陈华平,女,生于1977年8月5日,汉族。被告任维彪,男,生于1973年1月1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勇诉被告陈华平、任维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勇于2016年1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华平、任维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勇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春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