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6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李彦龙与巴彦县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彦龙,李晓红,巴彦县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财保5、6号申请人李彦龙,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巴彦县巴彦镇。申请人李晓红,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巴彦县巴彦镇。被申请人巴彦县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范生,职务总经理。申请人李彦龙、李晓红因与被申请人巴彦县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巴彦县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巴彦县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存于中国银行巴彦支行的账户存款(账号170200343166、账号172719446058、账号168977899568)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巴彦县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存于中国工商银行巴彦支行的账户存款(账号3500087919024550162)予以冻结;以上冻结满人民币1,350,000.00元止,冻结期间不准转账、支取。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海峡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奇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