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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执民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郑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文执民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郑某,务工。委托代理人王祥彬,浙江××律师事务律师。被执行人赵某,务工。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浙温民终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赵某要履行7.5万元。权利人郑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万元;经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因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文执民字第5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世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赵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