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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3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江杨与彭于兵、陈嵩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杨,彭于兵,陈嵩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3904号原告:江杨。被告:彭于兵。被告:陈嵩斐。原告江杨与被告彭于兵、陈嵩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两被告返还人民币2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庭审过程中原告撤回对第二被告陈嵩斐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彭于兵以资金周转所需为由分别于2014年2月14日、2015年5月27日向原告江杨借款10000元,共计20000元。并由被告彭于兵出具借条二张。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于兵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江杨借款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彭于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蒋勤雷人民陪审员  王超英人民陪审员  丁秀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