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马文婷、方明亮与吴建峰、王铁硬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婷,方明亮,吴建峰,王铁硬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6号原告:马文婷,女,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青年路3组,系合肥市微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股东,身份证号码340122198803137229。原告:方明亮,男,1973年4月29日,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十里庙村南新庄村民组42号,身份证号码340111197304295034。被告:吴建峰,男,1963年3月10日,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394号金万通大厦1201室,身份证号码340123196303106618。被告:王铁硬,男,1981年10月13日,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394号金万通大厦1201室,身份证号码342201198110139315。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婷、方明亮诉被告吴建峰、王铁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建峰、王铁硬价值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吴建峰、王铁硬价值8万元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鹭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