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民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刘彩娥与双城市工业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彩娥,双城市工业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彩娥。委托代理人:林玉友,黑龙江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双城市工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长青,该公司副书记。委托代理人:卿杨,该公司副经理。再审申请人刘彩娥因与被申请人双城市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工业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刘彩娥申请再审称:其在1989年因工受伤,经哈尔滨市第五医院诊断为三级伤残,1995年双城亚麻厂因丢失工伤报告、诊断书、工伤鉴定书,未能为其办理退休手续。2003年,工业总公司向市长请示后,为其特批办理的退休手续,要求工业总公司按照工伤待遇办理退休手续,赔偿生活护理费20万元,伤残医疗费11万元,小孩抚养费6.6万元,误工费、车费、被打、被砸20次补偿费10万元,共计47.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1989年7月19日,刘彩娥因工受伤,经哈尔滨市第五医院诊断为“三级残废”,由于双城亚麻厂丢失刘彩娥的《诊断书》、《伤残诊断书》及《工伤报告》等相关材料,致使刘彩娥未能按照工伤办理退休手续。2014年6月17日,工业总公司已就刘彩娥享受工伤待遇问题向上级部门请示,在行政部门未作出明确认定之前,刘彩娥请求工业总公司为其补办工伤退休手续并给付相关费用的依据不足,故刘彩娥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刘彩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彩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东兴代理审判员 陈春雷代理审判员 赵洪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丽佳第2页共2页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