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江执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崔玉雪申请执行谢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玉雪,谢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634号申请执行人崔玉雪,女,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被执行人谢加福,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崔玉雪申请执行谢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江商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江商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邢慧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春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