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刘日东与楼文华、吕玲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日东,楼文华,吕玲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217号原告:刘日东,被告:楼文华。被告:吕玲莉。原告刘日东诉被告楼文华、吕玲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日东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日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8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日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晨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晓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