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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刘日东与楼文华、吕玲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日东,楼文华,吕玲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217号原告:刘日东,被告:楼文华。被告:吕玲莉。原告刘日东诉被告楼文华、吕玲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日东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日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8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日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晨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晓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