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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孙新杰与李图南,王银姬其他民事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新杰,李图南,王银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1240号申请执行人孙新杰,户籍地址河南省内乡县。委托代理人XX,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图南,户籍地址福建省沙县。被执行人王银姬,户籍地址福建省沙县。申请执行人孙新杰与被执行人李图南、王银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公告费4300元。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各银行、工商、证券、房产、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未发现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上述执行结果本院已经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持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莫随明执行员  陈 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文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