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78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丁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4025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9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60元。被执行人丁某某在履行部分案件款后下余5000元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14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剩余借款5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40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海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