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执字第0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海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115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响水县。法定代表人张维贤,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水海洋、杨亚洲,该××职工。被执行人夏海东,居民。原告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海东、吕凤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5)响商初字第000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夏海东、吕凤林应当归还原告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735元。后吕凤林归还了16800元及利息。现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夏海东未履行部分。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夏海东名下房产但是无法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夏海东名下无车辆及银行存款信息,申请人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夏海东名下房产但是无法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夏海东名下无车辆及银行存款信息,申请人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苗浴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