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绥刑初字第12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6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绥宁县看守所。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公诉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甜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日至2015年11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在绥宁县绿洲广场的一间门面开设电游赌博厅,内有一台“捕鱼机”、九台“黑红梅方”游戏机、五台“老虎机”,通过使用现金上下分的方式供人赌博。在此期间,杨某某累计获利2000余元。2015年11月10日20时许,公安机关查获了该赌博场所,当场查获参赌人员苏某、张某某等四人,并当场抓获杨某某。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人苏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以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日至2015年11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租赁了绥宁县绿洲广场一间门面开设电游赌博厅,利用电子游戏赌博机,通过使用现金上下分的方式供人赌博。2015年11月10日20时许,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了一台“捕鱼机”(八机位)、九台“黑红梅方”游戏机、五台“老虎机”和苏某、张某某等四名参赌人员。在此期间,杨某某非法获利2000余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证人苏某、陆某、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10日晚上8时许,他们在绥宁县绿洲广场一家游戏厅内,使用现金上分,在“捕鱼机”上进行“打鱼”赌博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他们还供述,该游戏厅内除了一台“捕鱼机”外,旁边还摆了一排“黑红梅方”游戏机、一排“老虎机”。2、证人申某某、刘某、罗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10日晚上,他们在杨某某开设的电游厅玩耍时,看见电游厅里摆了几台“黑红梅方”赌博机、几台“老虎机”、一台“捕鱼机”,该机有8杆鱼枪,有几个人在赌博。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明,她在绥宁县绿洲广场有一个门面,2015年5月份租赁给了杨某某。杨某某在该门面经营小饰品,店名叫七彩霞。2015年11月份,杨某某在该店内开游戏厅,仅开了几天游戏厅就被公安机关查封了。4、被告人杨某某对查明的上述事实供认不讳。5、辨认笔录,证明经苏某、陆某、黄某某、张某某辨认后指出6号照片中的男子(指杨某某)是开设游戏厅的老板。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杨某某开设的电游赌博厅内摆放了“黑红梅方”赌博机、“老虎机”、“捕鱼机”的情况。7、行政处罚决定书四份,证明2015年11月10日晚8时许苏某、陆某、黄某某、张某某在杨某某开设的赌博厅内,利用“捕鱼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况。8、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涉案的15台赌博机于2015年11月11日被公安机关扣押。9、公安机关出具的处警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11月10日晚8时许,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涉案赌博厅的情况。10、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杨某某的身份状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专门用于赌博活动的场所,并提供赌博工具,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所处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新梅人民陪审员 刘 云人民陪审员 吴东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