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三初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沈阳奥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大连长美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吕宗东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奥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大连长美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吕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1963号原告沈阳奥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百顺,系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长美游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吕传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宗东,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吕宗东。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皇民三立保字第23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被告大连长美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吕宗东银行账户存款202273.65元或相应数额的财产及原告沈阳奥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辽A×××××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大连长美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吕宗东银行账户存款和原告沈阳奥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辽A×××××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大连长美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吕宗东银行账户存款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沈阳奥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辽A×××××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审判员 杨慧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