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7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伍晓夫与武汉市亮点水产品养殖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晓夫,武汉市亮点水产品养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7民初159号原告伍晓夫,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武汉市亮点水产品养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涨渡湖渔场。法定代表人韩亮,经理。原告伍晓夫与被告武汉市亮点水产品养殖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伍晓夫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伍晓夫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晓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409元,减半收取11705元,由原告伍晓夫负担。审判员 桂 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邬小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