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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9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9民初6号原告李某,女,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付某,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付某离婚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玉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