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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冀国民与隋孝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国民,隋孝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50号原告冀国民。被告隋孝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国民与被告隋孝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国民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冀国民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阮春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佟秀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