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冀国民与隋孝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国民,隋孝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50号原告冀国民。被告隋孝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国民与被告隋孝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国民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冀国民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阮春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佟秀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