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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严琼燕与武汉东湖科技创业农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琼燕,武汉东湖科技创业农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严琼燕。被执行人武汉东湖科技创业农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何树雄,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仲裁委员会(2015)武仲裁字第0000692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东湖科技创业农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严琼燕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5571.03元及仲裁费283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83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东湖科技创业农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亚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