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刑更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道荣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刑更11号罪犯陈道荣,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现在内蒙古鄂尔多斯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做出(2013)伊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道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2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鄂尔多斯监狱以罪犯陈道荣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余刑的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于2016年1月8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鄂尔多斯监狱认为,罪犯陈道荣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较好的完成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认真学习政治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记功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证言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道荣在劳动改造中,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各项劳动,任劳任怨。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认真听讲,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助人为乐,自觉打扫个人卫生或室内外环境卫生,各项卫生达标。百分考核中,连续记功3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本院在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陈道荣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道荣减去剩余刑期。(刑期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图 雅审 判 员 黄海霞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