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A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某,A公司,孙某某,B公司,C公司,D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7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东海镇显忠村*组***号。委托代理人李星辉,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新公路221弄8号。法定代表人林伟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秉钧,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孙某某,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新村路****弄**号****室。原审被告B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822弄399号B区第一栋。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原审被告C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达路368号。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原审被告D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经济开发区串阳路5号。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上诉人朱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2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某某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某某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50元,由上诉人朱某某负担。经朱某某申请,本院经审核后准予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岑华春审判员 王江峰审判员 李迎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承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