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知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金坛市城西宫时代娱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金坛市城西宫时代娱乐城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知民初字第17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唐亮,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坛市城西宫时代娱乐城,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江南路85-甲-4001号。经营者刘玉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金坛市城西宫时代娱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坛市城西宫时代娱乐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坛市城西宫时代娱乐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金坛市城西宫时代娱乐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按规定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时 坚审 判 员 董 维代理审判员 施婷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戴铭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