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13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延秋与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秋,王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1056号原告王延秋,男,生于1990年4月15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齐河县。委托代理人姜春梅,女,生于1976年6月27日,汉族,济南长清晨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长清区丽苑小区。被告王民,男,生于1979年3月11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延秋与被告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延秋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延秋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延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王延秋负担���审判员  宋宝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边书贤 来自